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己○○
2甲○○子○○
戊○乙○○○丙○○辛○○丁○○庚○○丑○○寅○○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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