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3月18日透過第三人 葉進弘 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2年5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0,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3月18日起至92年5月18日止,經92年3月19日登記在案。兩造復於93年2月18日將上開不動產擔保物變更如本件附表所示,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由乙○○○、 黃健豪 變更義務人兼債務人為乙○○○,權利存續期間變更自92年
3月18日起至93年8月18日止,有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函催後仍未清償,迄今尚欠本金10,000,000元,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郵局存證信函2紙及郵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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