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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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