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陳燕玉  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祥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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