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5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王承福
王承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大腳腿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大脚腿段」
;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大腳腿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大脚腿段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