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79號
原   告  黃景川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被   告  陳雯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昆達 律師
被   告  陳谷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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