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泰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泰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如下:因本件卷內
並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列「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之書證
,爰刪除此項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竟不知悔改,因
一時貪念再犯本件竊盜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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