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734號抗告人成庭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伃 抗告人全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少軒 抗告人正笙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儒 抗告人全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宗 抗告人宣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嘉蕓 抗告人立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抗告人玉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穎 抗告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共同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方彥博 律師相對人 盧武仁
梁春香 共同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黃詩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相對人以新臺幣786萬8,79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以新臺幣786萬8,791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戴嘉慧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簡素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