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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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45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宇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