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上訴人 林啟榮
賴永得
賴琮瑋 賴鍵琮 賴邱玉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被上訴人 賴永餘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彭英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莊明達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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