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7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家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所111年度訴字第14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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