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國棟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即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1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法院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請求救助事由,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盧軍傑法官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佳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