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告 劉銘山
劉廖美宜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原告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映欣
被告 陳晉堂
法定代理人 凃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