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告 劉銘山

劉廖美宜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劉芳孜

劉嘉信

原告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映欣

被告 陳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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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凃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

法官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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