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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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李永騰

被告 羅名谷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名谷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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