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111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白育禎郭武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違約金請求(違約金0.00054×365日=0.1971,係已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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