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原告 謝嘉航
被告 林進銘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原告 謝嘉航
被告 林進銘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
法官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