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德助 債務人羅 金龍 債務人 鍾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貳仟叁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羅金龍 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邀同另債
務人鍾秀妹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付;(2)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詎債務人僅依約繳息(1)至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2)至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其後履催不繳,現欠本金共貳佰伍拾萬貳仟參佰陸拾元整,依據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催告,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並應給付(1)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2)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二)本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款契約影本可證,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複,援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秀妹、羅│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5380│金龍│9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41│││││││7│├──┼───┼─────┼──────┼──────┼───────┤│002│新臺幣│鍾秀妹、羅│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8552│金龍│0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08│└──┴───┴─────┴──────┴──────┴───────┘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秀妹、羅│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5380│金龍│9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鍾秀妹、羅│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8552│金龍│0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