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債權人美麗羅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以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膳本,債權人已於98年5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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