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陸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 陸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