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3號聲請人 陳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復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