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單貳拾捌張、計算機貳臺、錄音機壹臺、
錄音帶壹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行「95年年
中某日」應更正為「96年2月1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