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65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23日上午11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96年5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新台
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