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力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澤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4年7月間,委託原告運送堆高機到被告施工
的工地,原告已完成運送,依約定被告應給付運送費新台
幣(下同)6萬3千元,被告並交付同額的支票1紙以清
償運送費。
2詎該支票提示未獲兌現,迭經原告催討無效,為此請求被
告給付6萬3千元,及自96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萬3千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600元(其中裁判費為1千元、登報費為60
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