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5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肆拾肆張、簽單簿壹本、台號倍數表壹張、六合手
冊貳本、紅包帶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