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蓮鑫水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03號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代理人 林水淺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 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兩造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96年5月底以前遷出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即該十三層大樓之第一層及夾層房屋),逾期未搬
遷,願依拖延期日照原房屋租金(即每月參萬柒仟元)之五
倍計算租金給付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於96年4月底前給付新台幣陸萬元予聲請人(其中
含預付目前到5月底之水電費壹萬元,此部分照水電費收據
多退少補)。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於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