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蓮鑫水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03號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代理人  林水淺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  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兩造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96年5月底以前遷出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即該十三層大樓之第一層及夾層房屋),逾期未搬
  遷,願依拖延期日照原房屋租金(即每月參萬柒仟元)之五
  倍計算租金給付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於96年4月底前給付新台幣陸萬元予聲請人(其中
  含預付目前到5月底之水電費壹萬元,此部分照水電費收據
  多退少補)。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於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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