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至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登報道歉部分,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