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639號債權人 李仲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俊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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