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告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維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複代理人 戴君容 律師被告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被告 陳振賢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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