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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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禦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629號、105年度偵字第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禦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林禦沅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妨害自由罪,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7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9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5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 鄺才華 為入主位在於臺中市○○區○○路○○○號之「 樂安宮 」,於104年7月6日17時55分許,夥同 莊璨陽 、 林仕強 、 林朝權 、 林朝義 (以上五人,本院已另行審結)、林禦沅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百餘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佯稱到樂安宮還願為由,要求在場之廟公 李忠義 聯絡樂安宮主任委員陳 連吉 到場,惟李忠義無法聯繫到 陳連吉 ,即通知樂安宮總幹事 楊慶順 ,楊慶順再邀約樂安宮常務委員 李玉鏡 及常務監察 賴順木 一同到場,鄺才華等人挾其眾人之勢,包圍樂安宮,由鄺才華、莊璨陽及林仕強出言要求楊慶順、賴順木聯絡陳連吉到場處理,並儘速召開會議改選主任委員並公布宮產清單,楊慶順等人迫於無奈,只好當場答應鄺才華等人要求,並將此事轉告陳連吉。陳連吉獲悉上情後,宥於鄺才華等人之黑道勢力,遂於104年7月12日13時許, 於樂安宮 前廣場召開樂安宮委員會。鄺才華等人以前開強暴方式,使陳連吉及楊慶順等人行無義務之事。
三、陳連吉於104年7月12日13時許,在樂安宮前廣場召開委員會時,鄺才華即夥同莊璨陽、林朝權、林朝義、 林弘毅 、林禦沅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約30名到場。林弘毅事前受鄺才華指示抵達會場全程錄影,陳連吉於會議開始進行財務報告,並說明預計於9月底召開信徒大會改選主任委員,莊璨陽當場舉手發言質疑陳連吉擔任樂安宮主任委員之合法性,鄺才華 亦附 和陳連吉不合法後,旋要求陳連吉等人至樂安宮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內商談。陳連吉、賴順木、鄺才華、莊璨陽、林朝權、林朝義、林禦沅、林弘毅等人一同進入辦公室後,鄺才華、莊璨陽、林朝權、林朝義、林弘毅(以上五人,本院已另行審結)、林禦沅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約30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林弘毅持續錄影,莊璨陽質疑陳連吉宮廟帳務管理、個人風評及用人問題,並推由鄺才華以臺語對陳連吉表示:希望能主動辭去樂安宮主任委員一職,並恫稱:「要文的,大家可以好好坐下來講,要武的,你就給我試試看」等語,以此方式脅迫陳連吉辭去樂安宮主任委員。陳連吉受此脅迫後,不得已方召開幹部會議決定解散委員會,並辭去主任委員一職,嗣步出辦公室向現場群眾宣布辭去樂安宮主任委員並解散委員會。
四、 林哲正 為統聯客運新福站副站長, 林元凱 則為統聯客運公車部主任。林弘毅提議將統聯公車過站不停作為事件行銷樂安宮之手法,使外界誤認該宮人士為濟弱扶傾之團體,遂建議鄺才華要求司機定要到場,莊璨陽遂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於104年8月15日14時40分許,先後2次前往統聯客運新福站詢問駕駛大客車行經樂安宮過站不停之司機姓名及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並要求林哲正陪同前往樂安宮向鄺才華解釋原委,林哲正因擔憂新福站內其他職員安危,而獨自於當日15時30分許抵達樂安宮廣場,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朝義、林弘毅、 林進發 (以上7人,本院已另行審結)、林禦沅、 吳聖閔 (本院另行審結)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私行拘禁林哲正人身自由之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均不詳,手持球棒之男子喝令林哲正獨自進入樂安宮董事長辦公室,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朝義、林進發、林禦沅、吳聖閔同在辦公室包圍住林哲正,林弘毅則依鄺才華指示持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進行錄影,鄺才華更手持黑色塑膠條以臺語對林哲正恫稱:「司機沒來之前,一定要有一個人在這裡做為交代」等語,使林哲正無法脫離上開辦公室,而繼續剝奪林哲正之行動自由達約1小時。嗣林哲正趁隙聯繫林元凱報警處理,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據報後趕赴現場,周旋一番後始將林哲正帶往派出所而脫困。
五、莊璨陽於104年8月15日17時30分許,在前述新平派出所內與該派出所所長、林哲正及林元凱共同檢視裝設在疑有過站不停糾紛之大客車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未察覺有前開駕駛疏失,莊璨陽即當場在派出所以臺語向林哲正及林元凱諉稱:「是誤會一場,請你們兩人前往樂安宮向董事長道歉,並上香拜拜」等語。林哲正及林元凱擔慮如不隨同前往樂安宮,日後恐遭樂安宮成員妨害該公司司機之駕駛業務,方於當日17時45分許共同前往樂安宮。鄺才華、莊璨陽、林朝義、林朝權、林弘毅、林進發、林仕強、林禦沅、吳聖閔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見狀後,即共同基於私行拘禁林哲正及林元凱人身自由之犯意聯絡,由鄺才華命令莊璨陽、林林朝權、林弘毅、林進發、林仕強、林禦沅、吳聖閔及姓名、年籍均不詳手持球棒之成年男子將林哲正及林元凱包圍起來,並當場以臺語對林哲正及林元凱恫稱:「司機沒來,你們要替他死嗎,你們如果要死,我現在就可以將你們埋掉,你們要替他死嗎?」及「你們難道不知道我後面有很多議員、立法委員還有 群健 ,你們不知道嗎?」等語,並持水瓶毆打林哲正及林元凱之頭部及臉部(林哲正及林元凱均未成傷),復脅迫林哲正及林元凱在樂安宮廟前廣場下跪懺悔。嗣林哲正假藉致電過站不停之司機,伺機向統聯客運同事要求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趕赴現場處理,現場有多支棍棒,林元凱、林哲正跪在廣場中央,遭林仕強、鄺才華、林朝義、林禦沅、莊璨陽、林朝權、吳聖閔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圍住,林弘毅則依鄺才華指示站在廣場左邊持手機進行拍攝,林元凱見警方抵達而站立後,旋遭鄺才華大聲斥責:「叫你跪著聽不懂喔」等語,無視諸多員警到場,喝令林元凱繼續下跪,林禦沅則以手拍擊林元凱稱:「跪著!誰叫你站起來?」等語,鄺才華推擠員警後, 樂安官 在場之人更簇擁上前抓住林元凱,場面混亂,員警遂呼叫快打部隊前來支援,斯時吳聖閔、林朝權均手持長棍,林進發站立在莊璨陽身邊,林仕強則以手推林元凱背部,林禦沅遭警員制止靠近林元凱,待場面趨於穩定後,鄺才華及林仕強向員警抱怨統聯公司處理不當,莊璨陽、林朝權、林禦沅、吳聖閔及林進發均圍在一旁,林弘毅則繼續站在後方拍攝,鄺才華持續向林哲正、林元凱要求叫司機出面道歉,林進發更向員警表示該老婦人係老大的母親 云云 ,鄺才華要求林哲正、林元凱打電話給主管遭拒,鄺才華遂對林元凱稱:「你如果認為我們不夠大沒關係,叫議員或立委什麼的,都找來,我跟你這家公司玩一下,看 林北 有那個能耐嗎!」等語,員警要求讓林哲正、林元凱離開後,林進發主動向林哲正、林元凱要求留下聯絡方式遭拒,鄺才華再以臺語向林元凱恫稱:「你沒留的話,我跟你說,你們公車別想要開了,我沒騙你啦,試試看!」等語後,由林進發遞名片給林元凱,鄺才華再以臺語恫稱:「你照會一下,群健我們的,你照會一下,看林北有這姓名個實力沒有,林北如果沒把你們冰起來,你試試看」等語,而繼續剝奪林元凱、林哲正之行動自由,經警方周旋一番後,始將林哲正、林元凱帶離現場而脫困。
六、嗣於104年12月1日6時50分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五偵查隊及太平分局,在鄺才華等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拘提鄺才華等人到案說明,始悉上情。
七、案經林元凱及林哲正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書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雖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惟被告林禦沅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㈥第290頁),而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林禦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程序時
坦承不諱(見警卷㈢第437至444頁、本院卷㈥第326、34
9至353頁),核與證人陳連吉、楊慶順、李玉鏡、賴順木及 紀進豐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㈣第667至669、687至690、695至697頁、5387號他卷第119至120、167至171、177至179頁、本院卷㈡第
231至247、248頁反面至260、266至273頁、本院卷㈢第53頁至80頁反面),並有錄影翻拍照片14張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31至32頁反面),又本院依職權當庭勘驗105年7月6日警員現場蒐證錄影畫面,結果詳如附件一所載,有本院105年6月6日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㈣第47
7至486頁),依上開錄影畫面可見,104年7月6日18、19時許,確實有包含被告林禦沅及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朝義在內之百餘名群眾聚集在樂安宮前廣場,同案被告鄺才華表示要等樂安宮主委陳連吉回來,並稱伊要加入樂安宮委員,委員會將 劉金塗 及紀進豐趕出宮廟,善良百姓被欺壓,伊等僅係要自衛,伊要回來主持公道,同案被告莊璨陽質疑宮廟所剩宮產並主張要開會,證人楊慶順表示正在連絡並詢問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訴求,同案被告鄺才華回稱:「要叫你們包袱款一款不要在這裡了(臺語)」等語,同案被告鄺才華、林仕強向證人楊慶順要求樂安宮幹部均應出面開委員會,請里長列席,並列出宮產清單,期間同案被告鄺才華指示現場圍觀人群解散,經證人楊慶順聯絡確定證人陳連吉未能前來,證人賴順木表示可以開委員會但是要再聯絡,同案被告林仕強跟證人賴順木要電話後,同案被告鄺才華、林仕強及莊璨陽強烈要求證人楊慶順確定召開委員會時間,證人楊慶順回稱因為聯絡需要時間盡量配合,最後同案被告鄺才華及證人楊慶順約定在禮拜天召開委員會,同案被告鄺才華要大家在媽祖婆前面發誓,如果手腳不乾淨就不得好死,最後同案被告莊璨陽帶領群眾散開等情,足認被告林禦沅與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朝義及數量約達百名之不詳成年人士,確有挾眾人之勢,羅織善良百姓遭欺壓、質疑宮產去向為由,使用狂妄語氣及非法方法,強令證人楊慶順及陳連吉應召開樂安宮委員會。至於被告林禦沅、同案被告林朝權、林朝義及數量約達百名之不詳成年人士雖僅在旁觀看,惟本案當時如僅有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及林仕強3人到場,則證人陳連吉、楊慶順未必會理會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前揭要求,而同案被告鄺才華亦深知此點,始於104年7月6日前往樂安宮前,指示同案被告莊璨陽等人應邀集眾人共同前往,其目的無非係挾人數優勢,迫使證人陳連吉、楊慶順接受同案被告鄺才華所提出之要求。被告林禦沅與同案被告林朝權、林朝義及數量約達百名之不詳成年人士既受指示前往,且在現場目睹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以前揭非法方法,對證人楊慶順及陳連吉為前開強制行為,竟仍在場參與,顯見被告林禦沅對於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欲以人數優勢,強制證人楊慶順及陳連吉服從之非法行為,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誤,足認被告林禦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被告林禦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程序時
坦承不諱(見警卷㈢第437至444頁、本院卷㈥第326、34
9至353頁),核與證人陳連吉、楊慶順、李玉鏡、賴順木及紀進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㈣第667至669、687至690、695至697頁、5387號他卷第119至120、167至171、177至179頁、本院卷㈡第
231至247、248反面至260、266至273頁、本院卷㈢第53頁至80頁反面),並有錄影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33至34頁),又本院依職權當庭勘驗104年7月12日警員現場蒐證錄影畫面,結果詳如附件二所載,有本院104年6月6日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㈣第486頁至
492頁),而依上開錄影畫面可見,證人陳連吉於樂安宮廣場召開委員會,進行財務報告並宣布預計在9月底前召開信徒大會改選主任委員,但遭同案被告 莊燦陽 當眾質疑證人陳連吉主任委員之合法性並表示有聘請律師在場可以釋疑,同案被告鄺才華更當場向證人陳連吉稱:「你就不合法啊」、「很多事情面子可以留著,我們到裡面講啦」等語,被告林禦沅、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朝權及林弘毅進入辦公室後,同案被告莊璨陽就樂安宮人事、經營、帳務管理等事項向證人陳連吉提出質疑,並稱:「如果要再鬧下去就鬧下去」,最後證人陳連吉向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表示你們外面等一下,我們就總辭等語,後走至廣場向大眾宣布因有人質疑宮之合法性,故將委員會解散等情,足認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於104年7月6日召集百餘名成年男子包圍樂安宮,以強暴方式使陳連吉等人召開委員會改選等犯罪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犯罪事實二所示,旋於6日後同案被告鄺才華復偕同被告等人及約30名成年男子,共同到場參加證人陳連吉召開之委員會,顯欲承前開成功強制證人陳連吉召集會議之勢,再以人數眾多之優勢,脅迫證人陳連吉解散委員會而一舉拔除證人陳連吉主任委員之職,被告林禦沅等人明知證人陳連吉及樂安宮相關委員會成員,當時均擔任該宮廟職務,如無特殊情事,實無可能僅因他人質疑帳目等問題,即自願辭去該宮主委及解散委員會,且於同案被告鄺才華偕眾人到場,當場質疑證人陳連吉擔任樂安宮主委之合法性,於證人陳連吉遭受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脅迫辭去樂安宮主委職務等過程,被告林禦沅始終在場,均未見其有任何阻止或離去之情,足認被告林禦沅與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林禦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林禦沅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㈥第326、349至353頁),核與證人即統聯客運新福站副站長林哲正、統聯客運公車部主任林元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一致(見5387號他卷第14至15、22至23、28至29、122反面至124頁、本院卷㈢第169頁反面至182頁反面),並有錄影翻拍照片在卷為佐(見警卷㈠第47至49頁),而案發當時之情狀,經本院當庭勘驗警方現場蒐證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三所示,有本院105年5月11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258至264頁),由錄影畫面可見告訴人林哲正於警方抵達現場時,坐在辦公室內,被告林禦沅及同案被告鄺才華、林朝義、林朝權、吳聖閔、林進發、莊璨陽、林仕強及林弘毅均在辦公室內圍住告訴人林哲正,被告林禦沅及同案被告鄺才華、林仕強持續要求告訴人林哲正令司機出面道歉,期間被告林禦沅、同案被告鄺才華及林仕強對告訴人林哲正大聲吼叫,被告林禦沅並抓其手臂,同案被告林仕強以食指戳其胸口,同案被告鄺才華則持長棍往桌上用力敲打並大吼:「不可能走啦」等情,足認被告林禦沅與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共同利用樂安宮辦公室之狹小空間及眾多人數,藉由包圍證人林哲正及持棍子或大聲叫囂恫嚇稱「不能走」等語,共同剝奪證人林哲正行動自由,被告林禦沅就上開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林禦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㈣犯罪事實五部分,被告林禦沅於警詢、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
時坦承不諱(見警卷㈢第437至444頁、本院卷㈥第279、
326、349至353頁),核與證人林哲正、林元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一致(見5387號他卷第14至15、22至23、28至29、122頁反面至124頁、本院卷㈢第169頁反面至182頁反面),並有錄影翻拍照片在卷為佐(見警卷㈠第47至49頁),並由本院當庭勘驗警方獲報抵達現場之蒐證錄影,勘驗結果如附件四所示,有本院105年5月11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264至267頁),由上開錄影畫面可知警員抵達樂安宮廣場時,現場有多支棍棒,證人林元凱、林哲正跪在廣場中央,遭被告林禦沅、同案被告林仕強、鄺才華、林朝義、莊璨陽、林朝權及吳聖閔等人共同圍住,同案被告林弘毅則站在廣場左邊持手機進行拍攝,證人林元凱見警方抵達而站立後,旋遭同案被告鄺才華大聲斥責:「叫你跪著聽不懂喔!」,被告林禦沅用手拍擊證人林元凱稱:「跪著!誰叫你站起來?」等語,同案被告鄺才華推擠員警後,樂安官在場之人更簇擁上前抓住證人林元凱,場面混亂,員警遂呼叫快打部隊前來支援,斯時同案被告吳聖閔、林朝權均手持長棍,同案被告林進發站立在同案被告莊璨陽身邊,同案被告林仕強則以手推證人林元凱背部,被告林禦沅遭警員制止靠近證人林元凱,場面趨於穩定後,同案被告鄺才華及林仕強向員警抱怨統聯公司處理不當,被告林禦沅及同案被告莊璨陽、林朝權、吳聖閔、林進發均圍在一旁,同案被告林弘毅則繼續站在後方拍攝,同案被告鄺才華持續要求叫司機出面道歉,同案被告林進發更向員警表示該老婦人係老大的母親云云,同案被告鄺才華要求證人林哲正、林元凱打電話給主管遭拒,同案被告鄺才華對證人林元凱稱:「你如果認為我們不夠大沒關係,叫議員或立委什麼的,都找來,我跟你這家公司玩一下,看林北有那個能耐嗎!」等語,員警要求讓證人林哲正、林元凱離開後,同案被告林進發主動向證人林哲正、林元凱要求留下聯絡方式時,同案被告鄺才華恫稱:「你沒留的話,我跟你說,你們公車別想要開了,我沒騙你啦,試試看!」等語,同案被告林進發遞名片給證人林元凱後,同案被告鄺才華再恫稱:「你照會一下,群健我們的,你照會一下,看林北有這個實力沒有,林北如果沒把你們冰起來,你試試看」等情,足認證人林哲正、林元凱遭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強制令司機到場道歉,脅迫下跪並施以恫嚇言語,而剝奪其等行動自由等情甚明。被告林禦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禦沅就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
第1項之強制罪。就犯罪事實四、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犯罪事實三部分,同案被告鄺才華雖對證人陳連吉為「要武的,你就給我試試看」等恫嚇之言語致陳連吉心生畏懼,惟該恐嚇言語,應屬強制證人陳連吉辭去樂安宮主委並解散委員會之手段行為,縱有恐嚇行為,亦應僅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而無庸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自由之概括規定
,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為目的,而其方法已達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程度時,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已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所吸收,應僅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再論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
6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故於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過程中,有對被害人施加恐嚇行為,自屬包含於妨害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發生所謂低度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高度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吸收之問題(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404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5736號及82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均係以人之自由為其保護之法益。
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因之,如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則其恐嚇之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無另成立同法第304條或第305條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犯罪事實四部分,同案被告鄺才華雖有對證人林哲正恫稱「
司機沒來之前,一定要有一個人在這裡做為交代」等語,惟屬被告林禦沅等人共同對證人林哲正犯剝奪行動自由犯行之部分行為,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自不另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犯罪事實五部分,同案被告鄺才華雖有對證人林哲正、林元
凱為「司機沒來,你們要替他死嗎,你們如果要死,我現在就可以將你們埋掉,你們要替他死嗎?」、「你們難道不知道我後面有很多議員、立法委員還有群健,你們不知道嗎?」、「你如果認為我們不夠大沒關係,叫議員或立委什麼的,都找來,我跟你這家公司玩一下,看林北有那個能耐嗎!」、「你沒留的話,我跟你說,你們公車別想要開了,我沒騙你啦,試試看!」、「你照會一下,群健我們的,你照會一下,看林北有這姓名個實力沒有,林北如果沒把你們冰起來,你試試看!」等恐嚇言語,並脅迫證人林哲正及林元凱在樂安宮前下跪,斯時被告林哲正、林元凱尚處於遭被告林禦沅等人剝奪行動自由之狀態,故上開恐嚇言語及強制犯行,均屬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同法第304條第
1項之強制罪。㈤被告林禦沅所為犯罪事實二犯行,係以一行為對陳連吉及楊
慶順為強制犯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強制罪。被告林禦沅就犯罪事實五犯行,同時剝奪林哲正及林元凱之行動自由,分別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亦應論以一剝奪行動自由罪。
㈥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
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關於犯罪事實二及三,被告林禦沅等人先後所為2次強制犯
行,時間分別間隔6日,且犯罪事實二被告林禦沅等人係強制證人楊慶順及陳連吉等人召開委員會,犯罪事實三被告林禦沅等人係脅迫證人陳連吉辭去主任委員,被害人各不相同,所侵害者均非同一法益,縱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然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難謂係在密切時、地實施,是犯罪事實二、三自不得以刑法接續一罪加以評價。又被告鄺才華雖於犯罪事實二與證人楊慶順、賴順木對話過程曾經提及伊訴求就是要證人等人離開樂安宮委員會,惟最終協商結果係由證人楊慶順聯絡主任委員陳連吉召集委員會並公布廟產,顯然犯罪事實二之犯罪目的非在立即強迫證人陳連吉等人辭職,嗣因對證人陳連吉另要召開信徒大會以改選主任委員之流程不滿,始又另行起意而為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脅迫證人陳連吉立即辭去樂安宮主任委員職務,是犯罪事實二、三,顯非基於同一意思所為犯行,非屬想像競合犯。
⒉關於犯罪事實四及五,同案被告鄺才華、被告林禦沅等人先
後所為2次剝奪行動自由犯行,時間間隔1小時許,犯罪事實四係剝奪證人林哲正行動自由,犯罪事實五係剝奪證人林哲正、林元凱之行動自由,被害人各不相同,所侵害者均非同一法益,縱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然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分,在刑法評價上亦各具獨立性,難謂係在密切時、地實施,而不應論以接續之一罪。犯罪事實四,證人林哲正經警方抵達現場協助回復行動自由後,同案被告莊璨陽等人與證人林哲正同至派出所觀看監視畫面,確認並無其等所稱公車過站不停情形後,同案被告莊璨陽等人再以回樂安宮上香拜拜等藉口,將證人林哲正、林元凱騙回樂安宮後,復施以犯罪事實五所示剝奪行動自由之犯行,警方抵達現場並將證人林哲正帶離現場,被告林禦沅等人剝奪行動自由之犯意已為中斷,被告林禦沅等人復為犯罪事實五之犯行,即屬另行起意,難認與犯罪事實四有想像競合或接續犯之論罪關係。
㈦被告林禦沅與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
林朝義及不詳成年男子約百餘名,就犯罪事實二所為;被告林禦沅與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朝權、林朝義、林弘毅及不詳成年男子約30名,就犯罪事實三所為;被告林禦沅與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朝義、林弘毅、林進發、吳聖閔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犯罪事實四、五所示犯行,彼此間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林禦沅所犯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被告林禦沅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林禦沅及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
、林仕強等人為入主樂安宮,捨棄合法改選程序而不為,夥同百餘名成年男子,包圍樂安宮,挾人數之眾強迫楊慶順及陳連吉屈從召開樂安宮委員會並公布廟產,於警方到場後仍持續己等主張,不斷斥責楊慶順等人對於樂安宮之經營,以合理化自己作為,壓迫陳連吉、楊慶順等人意思自主,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林禦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⒉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林禦沅及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
等人承前揭犯罪事實二,於陳連吉召集委員會時,由同案被告莊璨陽當眾質疑陳連吉主委合法性,稱有委任律師到場背書,同案被告鄺才華要求至辦公室商談,語帶恐嚇逼迫陳連吉辭任,亦不循信徒大會改選之合法程序,執意以暴力手段入主樂安宮,壓迫陳連吉意思自主,所為亦應非難,兼衡被告林禦沅於警詢及本院審理程序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⒊就犯罪事實四部分,同案被告林弘毅提議將公車過站不停事
件作為行銷樂安宮之手法,與被告林禦沅、同案被告鄺才華、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朝義、林弘毅、林進發等人,共同將前來處理紛爭之統聯客運副站長林哲正私行拘禁,以言語或肢體恫嚇要求交出司機,於警方獲報到場後,無視警方執行公權力,仍對告訴人林哲正繼續為上開犯行,經員警運用智慧始巧妙協助林哲正脫離險境,被告等人囂張跋扈氣焰透過警方蒐證錄影畫面表露無遺,致告訴人林哲正遭拘禁約1小時而受有精神痛苦,所為深值非難,兼衡被告林禦沅於警詢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⒋就犯罪事實五部分,同案被告莊璨陽與告訴人林哲正、林元
凱共同在新平派出所觀看監視器畫面後確認統聯客運並無過站不停之缺失後,被告林禦沅及同案被告莊璨陽、鄺才華、林仕強、林朝權、林朝義、林弘毅、林進發等人,竟仍不願放棄原來之行銷樂安宮計畫,欺騙告訴人林哲正、林元凱到場,現場佈有眾人與棍棒,強迫2人於樂安宮前廣場下跪加以羞辱,假借正義之名遂行其等不法目的,警方到場後同案被告鄺才華等人藐視公權力,繼續叫囂並強制告訴人林哲正、林元凱下跪,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以致警方必須呼叫快打部隊支援失控之場面,警方現場蒐證錄影畫面忠實呈現當時場面混亂之情,警方呼叫快打部隊究其原委係因被告等人於警方到場後,仍不願放棄其等剝奪告訴人林哲正、林元凱行動自由之犯行,導致警方不得不呼叫快打部隊解圍,被告等人暴力行徑致使警方必須動員快打部隊方能維護社會秩序,其等以多人持棍棒包圍方式,強迫告訴人林哲正、林元凱下跪,剝奪其等行動自由,致告訴人林哲正、林元凱受有極大精神痛苦,應予嚴正譴責,兼衡被告林禦沅於警詢及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等人為達犯罪事實二至五之犯罪目的而濫用組織勢力,挾人數優勢,僅為己私利,對於無冤無仇之被害人陳連吉、楊慶順等樂安宮人員、統聯客運副站長林哲正、主任林元凱,以兇惡、毫無協商、討論可能性之語氣,強令被害人陳連吉等人接受踰越法治之條件,如被害人稍有不從、猶豫或出言辯解時,動輒以大聲吼叫、穢言辱罵、作勢毆打、兇狠目光瞪視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心理極大壓力,深恐遭被告等人不利對待,被害人迫於無奈僅能接受被告等人條件;被告等人把持樂安宮後,氣焰竟更加囂張,為行銷樂安宮,羅織公車過站不停事由,試圖製造 渠濟弱 扶傾之假象,甚至統聯公司已為澄清後,仍不願輕易罷手,強命副站長林哲正及主任林元凱在樂安宮廣場前下跪,踐踏副站長林哲正及主任林元凱人格及尊嚴,堪認其等恣意妄為而任意動用私刑,視法律規範於無物,惡性至為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氣甚深。又被告等人之施暴對象,均係針對不特定人,舉凡妨害其等利益(陳連吉等人)、為達其行銷目的(林哲正等人),不問是否與被害人相識、與被害人間有無過節等,均係其等戕害對象,足徵其等犯罪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因而造成附近里民人心惶惶無法安居樂業,且行為態樣均係以人數優勢壓制他人意志、言語恐嚇、剝奪行動自由,迫使被害人無法反抗,進而接受其等條件,而此等量刑情節均經本院依職權勘驗錄影檔案後形成堅強確信,認被告林禦沅等人行為至為惡劣,危害法秩序情節甚為嚴重,自應予以提高量刑,就侵害情節嚴重之犯行,量處如附表一編號3及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並參酌被告林禦沅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林禦沅行為後,於104年12月17日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
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
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新法對於上開物品仍與舊法相同,採取得科主義,是法院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與否,本可自由裁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51刑事判決要旨)。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IPHONE行動電話1支,係同案被告林弘毅所有,供其與被告林禦沅等人共犯本案犯罪事實四、五之用,業據被告林弘毅於警詢自陳:「IPHONE手機是104年8月開始使用」、「鄺才華詢問電線桿遷移進度後,林仕強才打電話叫紀進豐來樂安宮,鄺才華並交待我用手機現場攝影,鄺才華在104年8月初時主動交付我一支IPHONE手機,只要宮裡頭有任何事情,都由我用這支手機錄影,事後再轉存置樂安宮的電腦給林朝權或鄺才華」、「(問:被害人林哲正於104年8月15日15時30分抵達樂安宮時,鄺才華率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禦沅、林進發、林朝義、林弘毅、吳聖閔,與數名身分不詳男子,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手持棍棒脅迫被害人進入樂安宮委員會辦公室內,剝奪行動自由,是否屬實?請詳述上述事件之經過?)…鄺才華當天也有交代我要錄影」、「(問:104年8月15日17時30分許,林哲正、林元凱前往樂安宮後,鄺才華喝令莊璨陽、林仕強、林朝權、林禦沅、林進發、林朝義、林弘毅、吳聖閔,與數10名身分不詳男子,共同基於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持棍棒圍住被害人,持水瓶毆打被害人頭部及臉部,強押被害人至樂安宮廣場下跪,是否屬實?請詳述上述事件之經過?)…鄺才華當天也有叫我錄影」等語明確(見警卷㈡第307至31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林禦沅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及4所示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前段、第28條、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處刑│├──┼────┼────────────────────────────────────┤│1│詳如犯罪│林禦沅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事實二│算壹日。│├──┼────┼────────────────────────────────────┤│2│詳如犯罪│林禦沅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事實三│算壹日。│├──┼────┼────────────────────────────────────┤│3│詳如犯罪│林禦沅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四│物,沒收之。│├──┼────┼────────────────────────────────────┤│4│詳如犯罪│林禦沅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五│物,沒收之。│└──┴────┴────────────────────────────────────┘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1│同案被告林弘毅所有IPHONE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附件一:
光碟名稱:104年7月6日鄺才華率眾前往樂安宮㈠檔案名稱:0706樂安宮蒐證畫面-1
畫面時間:104年7月6日18時37分36秒至19時7分36秒許光碟時間:30分許⒈畫面時間18時38分0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走進宮廟廣場,上百人聚集在廣場內。
⒉18時38分1秒許,林朝權站在人群外圍;38分23秒許,林仕強
、林禦沅、莊璨陽、鄺才華等人圍在一起正在跟員警說話;38分38秒許,林朝義往鄺才華等人方向走去。
⒊18時39分23秒許,一名員警向坐著的紀進豐招手,紀進豐走向前與2名員警對談,林禦沅、林仕強、莊璨陽陸續加入對話。
4.18時41分25秒許,林仕強、莊璨陽、鄺才華等人與員警討論宮廟主委相關事項;42分2秒許,莊璨陽轉頭往宮廟內呼喊總幹事,叫總幹事出來;42分15秒許,楊慶順與林禦沅一起從廟出來,向員警表示跟主委陳連吉聯繫狀況。
5.18時42分53秒許,鄺才華對楊慶順表示:「我等他,我這麼有誠意要等他,我這個里民,我這麼有誠意要等他,組長(轉向員警),你也替我主持公道」等語,楊慶順隨後表示要再聯絡主委陳連吉,鄺才華警告楊慶順:「組長怎麼說你就怎麼作,你真的要照做,你不要不聽組長的話」,嗣員警繼續向鄺才華勸說。18時44分13秒現場聚集數十名年輕男子,員警表示沒事可以先回去,但是數十名男子均未離開。
6.18時45分37秒許,鄺才華向員警表示現在要加入樂安宮委員,又指著樂安宮地主劉金塗及里長紀進豐表示,該二人都被宮廟委員會趕出去,外地人將大家長及當地里民趕出去。
7.【18時47分10秒許】鄺才華:我都在外面打拚事業,今天很不幸的讓我賺了點錢,我
要回來花錢可以嗎?宮產全部都繳回公所,或是要分給窮困人家,林北拿錢出來繳,我不是為了宮產來的,這些錢,林北很多,地方上這裡的善良百姓被你們欺壓,幹你娘,真的沒別人了嗎!真的沒人了嗎!你找到人了嗎,這裡的人真的都,這裡的人都隨便讓你搞就對了。
8.【18時48分3秒許】莊璨陽:開會啦,這我自己的叔叔,開會啦,請問一下宮廟現在
剩多少錢,他叫3、4個年輕人來圍,這樣對嗎?鄺才華:里長他也被趕出去,現在是怎樣,沒王法沒天理了嗎,
難道我們里的每個人都吃飽的,讓外地人進來侵門踏戶,我們新平里真的沒人了,說真的,我怎麼會不生氣,誰不會生氣,怎麼調解,這裡所有的人都被踢出去了怎麼調解?員警:現在裡面沒有人是在地人了?莊璨陽:剩一個 順木伯 而已,其他都不是了。
員警:七十幾歲那位?莊璨陽:對,只剩下那位,其他都不是。
員警:委員是怎麼產生的?莊燦陽:他們自己選的。
鄺才華:他當初是代表,他侵入之後,一直搞,他開始拉自己人
進來後,因為他好像有黑社會背景,他就開始用一些黑社會的手段...。報紙可以看,一個欠他五萬元的女人,他叫她用姦來抵債,姦了190次,報紙都有。莊璨陽:他外面還在放高利貸,都在作一些違法的,叫陳連吉,以前的代表,這裡的主委。
【鄺才華請人拿手機給員警看。】鄺才華:我要請你們主委出來說句公道話,我可能能力比他好一
點啦,我錢也有勢力也有,我要回來主持公道可以嗎,可以嗎,我今天來我將錢都打入宮,從今天起錢都林北出,看要多少我就出多少,可以嗎,可以嗎。我現在跟你說我的心聲,我可能比較激動,但是我沒有歹意,我對你們沒有歹意,我是很激動,我一個里,我這些長輩,被他欺負的那麼慘,真的要這樣糟蹋人,今天換作你是里民,我在這裡土生土長的。
大人,我不是要搞得很複雜,今天是別人對這裡無理,我們只是要自衛而已,不行嗎?
9.18時51分38秒許,員警問劉金塗當初如何被踢出,該劉金塗答:「被踢出去了,不然怎麼辦,他就說他講的才算數,他黑社會,該怎麼辦」,員警再問紀進豐同樣問題。莊璨陽向持攝影機的員警解釋宮廟主委產生方式。員警繼續向鄺才華等人勸說,鄺才華之訴求會由總幹事轉達,再請里長涉法調解。
⒑18時54分19秒許,鄺才華站起來說:「這當主委,什麼人當主
委,蛤!幹你娘機歪,這種人我如果沒把他打死…」,員警向紀進豐表示當里長要有其責任,鄺才華對紀進豐大聲喊:「林北挺你啦,你說阿,我跟你說我保護你,你是在怕什麼,他就在主持公道了,你還不敢講」,莊璨陽在一旁幫忙勸進紀進豐,林禦沅站在莊璨陽身後。
⒒18時55分32秒許,鄺才華對員警說:「組長,今天有無我相信
…,我跟你說,苦主不只他們兩人,他們兩人只是掛名的苦主,真正的苦主是全部的里民,我全部的里民被他們欺負的很慘,幹你娘機歪。」員警請紀進豐協助解散民眾,鄺才華表示已經從數百人減少為50人了。
⒓18時56分10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將鄺才華、林仕強等人推到
一旁聊宮廟主委紛爭問題;58分57秒許,鄺才華:「我宮產全部打入宮,看是要救濟這裡的人,還是慈善機構或是公所,我跟你說,我這裡重新開始,全部的錢都我出,我這樣還不…不然是要做什麼,我全部都…,這樣不行嗎,我這樣訴求不超過吧,他這樣欺負我們的長老欺負的很累,喔你真的,你不氣嗎,你如果有能力的話你不氣嗎,我如果真的沒能力,我怎麼辦,剛好我有一點能力,我全部自己花錢,我不只要拿錢出來,甚至我要讓外面一些做生意的人進來,大家共同贊助,我要讓這間宮廟挺起來,要讓這裡的里民有一個心靈上的寄託…。」員警過來勸鄺才華效果已經做到,可以將人群解散。
⒔19時1分43秒許,有人呼叫總幹事出來,總幹事未出現。
⒕19時2分25秒許,旁邊馬路上發生車禍,員警過去查看。
⒖19時3分47秒許,鄺才華、林仕強、莊璨陽等人,圍著員警及紀進豐繼續商討解決方案。
㈡檔案名稱:0706樂安宮蒐證畫面-2
勘驗光碟時間:104年7月6日19時7分37秒至19時37分37
秒許光碟時間:30分許⒈影片開始時,鄺才華、林仕強、莊璨陽等人,圍著員警及紀進豐商討解決方案,員警勸鄺才華去公所調解,並離開樂安宮。
⒉19時8分8秒許,總幹事楊慶順及常務監察賴順木從宮廟內走
出來;8分34秒許,鄺才華命令圍觀人群解散;9分40秒許,員警請楊慶順、賴順木及鄺才華坐下談;10分8秒許,林仕強走到楊慶順及賴順木中間。
⒊【19時10分28秒許】鄺才華:你們做主的人有幾位?你總幹事,你算第二大的對嘛。
林仕強:總幹事你回答不出來。
楊慶順:不是回答不出來,可以做主的就是常委監察、副主委。
(現場太吵聽不清楚)楊慶順:什麼訴求。
【10分53秒許,莊璨陽走到賴順木、林仕強旁邊】鄺才華:有什麼訴求、有什麼訴求!要叫你們包袱款一款不要在
這裡了,有什麼訴求,你們佔在這裡有夠久了,吸的有夠飽了,夠了嗎!賴順木:我們沒有。
鄺才華:不夠嗎。
賴順木:我們沒有吸血鄺才華:你沒有,你不夠阿,莊璨陽:你等於是裡面的…。
【11分15秒許,員警出來勸說;11分25秒許,林禦沅走到楊慶順
左後方。】⒋19時11分25秒許,鄺才華對楊慶順、賴順木說:「你不是對我
叔叔大小聲,你給我瞧瞧,給我瞧瞧,你兒子沒有跟,打電話叫他回來,叫他兩個兒子順便打包來,打電話叫他回來,你做的有夠久了,夠了嗎。」【員警勸說鄺才華】⒌19時12分4秒許,鄺才華指著林仕強說:「你問他。」,林仕強對楊慶順、賴順木說明。
林仕強:現在這樣啦,來我幫你們,你們現在就這樣啦,我們找
一個機會,你們理面的人全部叫出來,就是你們裡面的幹部,裡面的資產,全都寫出清單,這樣才有辦法,大家都清楚,才有公信力。
鄺才華:我跟你說宮產、宮產打入公啦,林北不要宮產,林北要…。
林仕強:宮產寫出來較有公信力,你們全部的幹部出來,大家開
個廟務委員會,像我們在地人,像是里長在場,不然,我這樣說合理吧。
楊慶順:對啦,像你們說這些出來,我們才會知道。
林仕強:有合理嗎?對嘛,像這麼你看,建宮你把他晾在一旁這樣合理嘛。
【員警要求群眾回去,莊璨陽叫林仕強講話小聲一點】林仕強繼續對楊慶順說:你自己做決定看何時,越快越好,大家約好在把我們找出來。
鄺才華:總幹事何時要來。
楊慶順:我們要快速連絡,你跟我們講這邊就對了,我們要開始連絡。
賴順木:對阿,我們連絡,我們總是要跟他們連絡,連絡什麼時間,我要跟他們說。
⒍19時13分31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走到停車場處理車輛出入問
題,未拍攝到鄺才華等人對話;14分17秒許,莊璨陽走到停車場處理。
⒎19時14分24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回到廣場內,林禦沅、林朝
權、林仕強站在楊慶順等人身後,鄺才華坐在楊慶順、賴順木、紀進豐對面。
鄺才華、林仕強:是誰的?是誰的?鄺才華:他的名字。為什麼他今天要…。
林仕強:他建宮的耶鄺才華:為什麼他被踢出去?林仕強:你說一個,他建宮的你們卻,對嘛,委員都是你們自己
推派的賴順木:建宮喔。
林仕強:這去到哪都一樣。
鄺才華:都給我換別人,幹你娘,換什麼人,幹你娘老機掰,都
黑箱作業,都你們在喬的,幹你娘機掰,都叫你們自己年輕人來做那個,顧門的, 沙小 ,薪水2萬多,開在這,欺負善良老百姓。
莊璨陽:廟公一個月2萬8啦。
鄺才華:幹,為什麼那麼多錢。
林仕強:廟公為什麼一個月2萬8。
鄺才華:在這裡給我發什麼發財金,一個人6百元,叫流浪漢做
人頭,一個人分1百、1百5,剩下的都留在自己的口袋內,現在是什麼情形,追宮產啦,我們這些里民都吃飽了,我們這些里民都吃飽了,都有需要給你們這些人餵飽,我們不是這樣的,不要裝無辜喔,我跟你們講。
你跟我說啦,何時叫出來喬,我跟你說啦,叫他…帶多一點過來。
林仕強:我跟你們說,你說沒人,找不到人,我們在這邊約,你講一個時間給我們,大人在這裡…。
鄺才華:我跟你們說,再來…出面啦,你聽懂我的話嗎,林北沒
出面的時你就知道我的意思了,你聽懂嗎,我叫大家…,你要試看看嗎。
⒏19時17分2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將鏡頭轉向停車場。
鄺才華:幹你娘,幹,說他下班了,做龜兒子,幹你娘要打架,槍怎麼沒帶來,你娘老機掰。
楊慶順:我們有誠意,也有同意…。
林仕強:你們兩人去討論一下,看要什麼時間,好嗎。
賴順木:我們連絡宮內所有的幹部,跟你們一起來,里長跟委員。
林仕強:連(聽不清楚)都叫過來。
【群眾起鬨】賴順木:聽我說,我還沒說完,你這樣我要怎麼說。我來連絡,連絡來看你們要通知誰。
林仕強:什麼我們要通知誰,你就是全部的幹部都叫過來,不是我們要通知誰。
賴順木:沒啦,叫來我們委員都開委員會也沒關係。
林仕強:甚至連這裡的里民。
賴順木:大家開委員會,信徒大會也可以。
林仕強:好,作夥一起。
賴順木:你如果有什麼委屈,當場說出來…。
鄺才華:我跟你說,你講話不要太大聲。幹你娘機歪,照什麼,
照什麼。何時啦?賴順木:何時,我要叫好再,看要再連絡誰。
林仕強:不是連絡誰,所有幹部都要來,你不要一直跟我扯這些,全部幹部,你一直。
賴順木:對阿。
莊璨陽:這樣很簡單,你們何時有辦法確定你們全部的人都叫出來。
【眾人繼續討論要連絡幹部何時出來討論,林仕強並跟賴順木要
電話。】
9.19時19分50秒許,鄺才華說:「我跟你說啦,我沒什麼話說,我也不是吃飽閒閒等你們的電話,林北事業很多你知道嗎」,林仕強要賴順木將電話留給林朝權,員警介入調解。
⒑【19時20分53秒許】林仕強:不是啦,叔阿,你說這樣很困難,你說叫人很困難,你
說叫十幾個人很困難,我們一通電話2百多人來,你這樣說我聽不下去,你一天無法連絡十幾個人。
鄺才華:我跟你說啦,你們這些委員都很忙,不然那天我們每個
人抱現金來,你也比我多說話,好嗎,好嗎(大聲),大家抱現金來這裡說話可以嗎,你們真的都沒空,林北就不會沒空。
【員警及里長紀進豐在旁邊安撫鄺才華等人。】⒒【19時24分19秒許】鄺才華:我就跟你說,有誠意一點,打一通電話給主委,你做到一個宮的大家長了,你沒能力決定哪一天,你真的沒。
莊璨陽:(手上拿一本東西)來來來,我問你,連吉兄有辦法馬
上連絡嗎?楊慶順:這我不知道。
莊璨陽:你又不知道。
楊慶順:你要有一個時間給我。
莊璨陽:來來來,我問你。
【員警將林禦沅推到旁邊】莊璨陽:連吉兄。
楊慶順:你說4天,我們盡量,這我看要用信也無法連絡,我打個電話,連絡好馬上打電話給你們,這樣才對。
莊璨陽:要多久?楊慶順:你們說4天…。
鄺才華:我講真的,我問你啦,你開個會竟然這麼多天開不成,
我問你,你要怎麼去關心這裡的里民,他有時候沒一頓飯好吃,我們要去救濟時,你還要去問人,說要問誰問誰,問到後來,這位里民可能餓死了,我問你,建立這個宮,你叫這些委員、監事是抱著怎樣的心,應該是服務這裡的里民的心吧,關懷這裡的里民的心吧。
【楊慶順急忙為自己辯解。】⒓19時27分13秒許,鄺才華及楊慶順約定禮拜日開會,鄺才華要
大家在媽祖婆面前發誓,如果手腳不乾淨就不得好死,剁雞頭。
⒔19時29分46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跟宮廟地主劉金塗在聊天,
眾人繼續圍著楊慶順、賴順木討論;34分54秒許,莊燦陽帶領群眾散開;35分21秒許,鄺才華、莊璨陽跟紀進豐在對話,並要求留下電話;36分30秒許,林朝權走出宮廟廣場,人群漸散去。
㈢檔案名稱:0706樂安宮蒐證畫面-3
勘驗光碟時間:15分許【畫面時間非現場實際時間】⒈影片開始時,可聽到林仕強、鄺才華在對著群眾及員警講話,
林禦沅站在人群後方,牆上時鐘指向時間為6時35分許。鄺才華對員警表示:「他叫我們來這裡,他跟我們說,在那裡會嚇到民眾,要就來宮內」等語。
⒉0分27秒許,宮廟廣場左邊,有一群民眾約數十人,待在廣場
旁;0分42秒許,林仕強、莊璨陽往宮廟方向走,林仕強又折回來繼續跟員警,莊璨陽走到廟門口又再走出來。
⒊1分17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將鏡頭轉向停車場;1分42秒許,
林朝權站在廣場內,人群後方;3分18秒許,林禦沅走進廣場內。
⒋6分35秒許,鄺才華對員警表示:「我用心要來這裡拜拜,你
一而再再而三的警方一直來,讓我覺得…,叫你兒子來啦,叫你兒子來啦。」;7分1秒許,林朝義從人群後方繞到前面。
⒌7分46秒許,一名員警向坐著的紀進豐招手,紀進豐走向前與2名員警對談,林禦沅、林仕強加入對話。
⒍8分9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向廣場旁群眾盤查;13分02秒許,林朝義過來關切員警盤查工作。
附件二:
光碟名稱:104年7月12日樂安宮委員會改選蒐證㈠檔案名稱:0712委員會蒐證-1
光碟時間:46分41秒⒈影片開始時,可聽到樂安宮準備開會聲音;光碟時間0分46秒
許,林朝權走到停車場與莊璨陽講話;5分57秒許,鄺才華從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小客車內走出來,後面跟著林朝權、林朝義及一群穿黑色西裝的年輕人;6分19秒許,鄺才華與莊璨陽碰頭並交談後,鄺才華坐在會場後方,其他人站在鄺才華身後。
⒉6分42秒許,司儀表示開始開會;7分35秒許,莊璨陽坐在信
徒中間,其右手邊坐 周復興 律師;7分49秒許,司儀說明開會第2點是財務報告、第3點是召開信徒大會、主任委員改選,並請主任委員陳連吉主持;9分12秒許,林禦沅走到鄺才華身邊。
⒊16分0秒許,陳連吉表示先讓鄺才華報告,莊璨陽跟周復興律
師低頭討論;16分28秒許,有人拿麥克風邀請鄺才華,鄺才華以手勢表示讓莊璨陽發言;16分38秒許,莊璨陽起身講話,並要求先報告財務部份,陳連吉說等一下一起處理。
⒋18分11秒許,鄺才華往前坐到莊璨陽位子,並與周復興律師握
手,嗣鄺才華、莊璨陽、周復興律師三人圍在一起討論。⒌21分56秒許,林弘毅走到廣場內與鄺才華講話,之後走到後方
與林朝權講話;22分23秒許,林弘毅走到廣場旁邊,跟正在錄影的男子說話,並接過攝影機繼續錄影。
⒍25分17秒許,陳連吉開始作財務報告,並宣布要將帳務交由紀
進豐調查,表示帳做到五月底為789萬餘;36分50秒許,開始討論召開信徒大會主任委員改選,並表示信徒大會需要在半個月前寄信,故預定在9月底前召開。
⒎38分21秒許,莊璨陽舉手並起身發言(聲音太小聲聽不清楚)
,陳連吉解釋主任委員的合法性;39分20秒許,莊璨陽又繼續向陳連吉說:「陳主委,你作一個主任委員,你應該先去了解主任委員要怎樣作,不是說每件事都說 紀里長 ,我這裡有一份文宣,這是我們所有在台灣宮廟,宮怎麼成立、主委怎麼成立,包括監委、常委該作的工作、該作的事項都在這,你現在說的等於都是不負責任的。」陳連吉回答:「我跟你報告,所以說因為我是最後一個動作把7月媽祖例行公事作完好,再來主任委員改選以後,因為我六年多以來,宮內因為再來七月媽祖,其實媽祖現在要作普渡剩一個多月時間緊急,七月普渡完主任委員改選。」⒏【41分24秒許】陳連吉:我來報告喔,其實現在所寫得是過去宮中,包括我現在都適用,那麼就是說。
莊璨陽:這有一個合法性,你現在主委是完全沒有合法性。
陳連吉:我現在要跟你們報告,之前我們在…信徒,然後這私人
的信徒要作除名後開信徒大會,改選委員,這樣才是有合法性。
莊璨陽:這樣請問一下,你們當初在開信徒大會包括主任委員,
你們開的會議會議報告在哪裡?會議紀錄在哪裡?陳連吉:有阿。
莊璨陽:那可以麻煩一下。
陳連吉:當初我主任委員,我主任委員是咱紀里長開委員會,那
時是他有之前,紀里長跟早先許主委兩個任期來到我的任期,這個東西其實,今天我們就不用,因為我們宮廟從之前到我半途接下主任委員作到現在是事實,我今天絕對沒戀棧。
莊璨陽:我不是說你有戀棧,現在是說你不清白阿,我現在是問
你的合法性,…我就承認你就是名符其實在公所這邊你也可以有辦法相當的公理性。
陳連吉:我跟你報告,現在公所所給我們的,市政府所給我們的
,我們在質疑負責人跟主任委員,也就是負責人不等於主任委員,我們的宮廟,在之前任何宮廟正常是要負責人跟主任委員是同一人,這點有去問過了,那麼也就是說,我跟你報告。
⒐43分46秒許,鄺才華站起來說話。
鄺才華:你就不合法阿,說那麼多要幹嘛,你有合法嗎。
莊璨陽:請問一下,在紀里長這邊,我們已經跟他再三確認了,
公所有需要你提供什麼資料,你完全都沒去作,你這樣變成是私人的非民間團體,你這樣就不對了,你這樣就不對了,而且我今天有聘請一位律師,有律師在場,他也可以跟你們說你們這樣是對還是不對,包括這些機關大人,我們先不要說這件事,我不是說你不清白,也不是說你作的怎樣,是你有合法性嗎?鄺才華:說明一下阿。
⒑【44分49秒許】陳連吉:我跟各位報告,今天我剛才有宣示,在7月16日,國曆
的8月19日要召開信徒大會,我今天主持信徒大會,我主持選完就ok了。
莊璨陽:不然這樣,主委在麻煩這裡的委員,在座的委員跟立委
這裡委員跟他沒關係,單純的幹部跟主委,麻煩一下,我們待會到裡面這,有一些問題要請教,因為你也知道你的不合法性,我相信這裡的委員大家也都知道,我們的委屈總是要讓我們說,這樣可以嗎。
鄺才華:很多事情,面子可以留著,我們到裡面講啦,好嗎。
⒒46分3秒許,莊璨陽、鄺才華、林朝權、林朝義、林弘毅等人
走到停車場,莊璨陽對司儀說:「拍謝,7月6日的中元普渡你也同樣要開,因為這是針對不合法的部份要麻煩主委給我們」等語。
㈡檔案名稱:0712委員會蒐證-2
光碟時間:8分2秒⒈影片開始時,鄺才華、紀進豐站在停車場中,周復興律師站在
停車場前面,鄺才華走到會場後方;光碟時間0分20秒許,林朝義攙扶著一位年長者走出會場,鄺才華向其致敬,並招呼他往辦公室前移動,之後鄺才華、莊璨陽、林朝權、林弘毅、紀進豐、周復興律師等其他幹部陸續進入辦公室內。
⒉1分51秒許,鄺才華與員警發生爭執;2分17秒許,員警將一名
穿灰色T恤之男子趕出辦公室並查證其身份,並請其他成年男子在外等候,不要進入辦公室,林朝權在辦公室門外陪同;4分46秒許,林朝義站在停車場門口附近;5分55秒許,林禦沅站在停車場內;6分0秒許,林朝權、林禦沅往停車場大門走去,林朝權拿東西給林朝義,林朝義轉身往廣場內方向走去。
⒊6分37秒許,辦公室內林弘毅持攝影機在錄開會情形,劉金塗
、紀進豐、周復興律師、莊璨陽、陳連吉、鄺才華、賴順木等人坐在一起開會中。
⒋6分40秒許,莊璨陽質問陳連吉宮廟帳務管理及陳連吉個人風
評問題;6分52秒許,林朝權走進來;7分20秒許,陳連吉像莊燦陽澄清。
㈢檔案名稱:0712委員會蒐證-3(辦公室)
畫面時間:104年7月12日15時6分19秒至30分58秒許光碟時間:24分42秒許⒈影片開始時,林朝權、鄺才華、莊燦陽、周復興律師、紀進豐
、劉金塗、陳連吉等人坐在辦公室內開會,林弘毅站在紀進豐後面攝影,莊璨陽及劉金塗等人正在質問陳連吉。
⒉畫面時間15時8分35秒許,鄺才華出聲制止爭吵。
莊璨陽:不然這樣啦,我們要的目的…,你再替這間宮廟來打拚
,我也是歡迎,這樣最乾脆,如果要再鬧下去就鬧下去,若要再說下去。
陳連吉:這件事情既然發生了,我總是要了解,既然都來了,我跟劉主委過去都沒有。
劉金塗:我們都沒怎樣。
鄺才華:沒啦,大家都有自己的怨恨在,不然為什麼大家,這一定是事出必有因。
⒊畫面時間15時9分54秒許,陳連吉為自己辯解,劉金塗說當初
自己被趕出委員會的過程;12分1秒許,紀進豐敘說當初擔任宮廟副主委及退出的過程,並解釋最近樂安宮風評變差,所以在地人才出來想管理樂安宮;15分8秒許,其他在座的幹部繼續發言。
⒋畫面時間3時22分30秒許,坐在陳連吉左手邊的幹部認為不知道鄺才華、莊璨陽等人的來龍去脈。
莊璨陽:自己是清白的…,在你任期內,你仍然一直叫你的心腹
、一直叫你認識的人進來,甚至要解釋的部分都是你自己人,這是公廟的這不是私廟的,你現在這樣搞等於是把公廟的當作私廟的,你這樣叫這些里民,叫這些承辦人怎麼甘願,不會甘願。我說坦白點,自己不是為了錢,甚至許主委也是同樣的,再來重頭開始來經營這些事情,我相信啦,你董事長職務這麼久了,你也知道這些合法的東西。
【坐在陳連吉左手邊的幹部插話】鄺才華:要進來當委員的,絕對都有那些身價,因為我本人就是在這裡土生土長長大的。
陳連吉:我在100年的時候我就想辭掉不做了,這些事情,也不
用寫什麼,只要宣布說我不作了,只是說這次外面有在傳說錢不清楚,這個問題,是這樣子的不然我絕對不戀棧,我說的事實,我剛剛站在那說的話,在媽祖面前…。
莊璨陽:你說的是事情我有聽,我也相信你,重點是你叫來的這
些人他們有作的正嗎,這也是你的責任,這你也有承認了,你的總幹事楊慶順他怎樣在經營你後面這些幹部,你知道嗎,你知道嗎。
陳連吉:不是,其實就算是得罪別人,但是他若經營的好,大家就會一起支持,從之前的里長時期都是…。
鄺才華:楊慶順做事情你知道嗎?陳連吉:是他私底下嗎,如果是宮的事情我就要知道,如果是他
私人的事情,我不會干涉,如果是宮的事情,他出去做回來跟我說,我就知道。
莊璨陽:你們宮廟,你們的配置,是所有在經營…。
陳連吉:發財金是比較不好意思,好像賠了30萬,但是我們原本
是好意要像紫南宮一樣,結果沒經驗,不知道台中市有包計程車來,或是隨便一個遊覽團,來搶然候抽…,廟公跟我說,這個我也是不知道。
莊璨陽:再來,我來請教你一個問題,每個月要作報表,你有看嗎,每個月要作報表,你有再算嗎。
陳連吉:他們都有看。
莊璨陽:他們有看,那你有看嗎。
陳連吉:我是沒有很詳細看,因為我重點一句,第一我不管帳第二我不貪財第三…。
莊璨陽:我相信你阿,你現在說的這個部分,我相信你,你落實做好你處理要做的工作…。
陳連吉:第四我沒貪第五我沒做宮…。
莊璨陽:來那天,楊慶順說的,這位木叔也在這,他說建金爐。
陳連吉:金爐我知道。
莊璨陽:報公帳報出去嗎,你有放在公布欄,讓所有的信徒、里民知道金爐怎麼建的嗎。
【陳連吉解釋建造金爐的過程】莊璨陽:甚至改選,改選以後我也歡迎你,歡迎你真的有這個。
陳連吉:這樣好了,麻煩你們請你們外面等一下,我們就總辭…。
⒌畫面時間3時30分2秒許,鄺才華、紀進豐、周復興律師、林朝權其他幹部等人陸續走出辦公室,莊璨陽繼續在桌邊收東西。
㈣檔案名稱:0712委員會蒐證-4
畫面時間:104年7月12日15時48分3秒至54分48秒許光碟時間:6分50秒許⒈影片開始時,陳連吉在樂安宮廣場主持會議,鄺才華、莊璨陽
坐在會場前面,林弘毅拿攝影機走到會場後方錄影,周復興律師走進會場中準備就坐。陳連吉宣布討論結果為因為多年來質疑宮的合法性,所以就將委員會解散,由目前合法的主委 許清銅 來接樂安宮的主任委員,對外鄺才華會負責消弭多年來外面的傳言。
⒉畫面時間3時50分10秒許,莊璨陽替鄺才華對信眾宣布之後會
接手樂安宮的宮務,財務的部分經清點後,都沒有減少,金牌跟土地都是清楚了,並替陳連吉澄清不實傳言。
⒊畫面時間3時51分58秒許,陳連吉接著說以後由許清銅為大家
服務,交接時間定在8月底,但是在時間內會先清冊,作好就跟許清銅交接,最後宣布解散。
⒋畫面時間3時54分0秒許,林朝義站在會場後方;54分16秒許,
林朝權亦走到會場後方;54分18秒許,司儀宣布會議結束,群眾陸續離開。
附件三:
光碟名稱:104年8月15日副站長林哲正遭恐嚇、妨害自由㈠檔案名稱:副站長遭控制行動自由-1勘驗光碟時間:15分許【
畫面時間非現場實際時間】【自光碟時間2分30秒開始勘驗至影片結束止,其餘與本案無直接相關。】⒈①2分40秒許,持攝影機的員警(下稱甲員警)走進宮廟廣場
,莊燦陽在宮廟廣場中,走向甲員警向其說明案發經過,員警邊說話邊走到廣場旁辦公室內,林仕強站在辦公室外面,一名穿宮廟制服之男子站在門旁邊。
②3分18秒許,員警進入辦公室內,吳聖閔站在辦公室內雜物中
間,林朝義、林朝權站在辦公桌旁,林進發站在董事長桌旁,林哲正坐在沙發上講電話,鄺才華坐在林哲正右邊沙發。員警走進去時說:「我們處理就好,不要那麼多人,還拿東西。」③3分28秒許,鄺才華對員警大聲地表示反對將人趕走;3分55
秒許,莊燦陽出現在辦公室內要請員警坐椅子,此時有東西掉落的聲音。
④3分59秒許,林哲正停止講手機,站起來向鄺才華點頭後,鄺才華請他再坐下。
⑤4分27秒許,林弘毅站在牆角處用手機朝警員等人方向拍攝辦公室內。
⑥4分30秒許,莊燦陽對員警說明事情發生經過;
4分38秒許,林哲正欲說明事情經過;
4分51秒許,鄺才華向員警抱怨統聯司機不出面處理;
5分9秒許,莊璨陽向另名員警(下稱乙員警)繼續講事發經過,一名穿宮廟制服之男子站在乙員警身後並往畫面右上方走去。
⑦5分21秒許,林朝權及三名穿宮廟制服之男子站在辦公桌附近
,莊璨陽繼續講事情經過;5分46秒許,林仕強走到莊璨陽旁邊,林朝義、林朝權站在辦公桌前方;5分50秒許,吳聖閔走到林仕強後面;5分58秒許,林朝義走出辦公室、林禦沅從辦公室門前面走到林朝權身邊;6分5秒許,林朝義再走進辦公室內到林朝權旁邊、林禦沅走到畫面右方。
⑧6分13秒許,林仕強向員警講統聯電話投訴之過程;6分27秒許,乙員警向林仕強解釋法律程序。
⑨6分48秒許,鄺才華向警察說明老婦人攔公車過程;7分43秒
許,鄺才華突如其然大聲說:「幹你娘機歪!他統聯的這樣的態度,你就不要來我這站,樂安宮我不希望你進來我這站,我自己買車來載我這裡的里民,看要去哪我就載去哪,林北花錢,要去哪我就載去哪,我不用給他們糟蹋,幹你娘機掰,萬一跌倒摔死呢。」⑩8分18秒許,鄺才華站起來說:「幹,今天他好壞,叫司機出
來道歉,叫不出來,你娘臭機掰,我整個懶趴火,你不會整個懶趴火,我問你,今天如果是你母親,你不會整個懶趴火。」乙員警急忙安撫鄺才華。
⑪8分30秒許,吳聖閔、林仕強及一名男子站在乙員警身後、林
弘毅仍站在牆角處拍攝;8分32秒許,甲員警要求林仕強寫老婦人地址,林仕強走出辦公室。
⑫8分52秒許,鄺才華說:「不合法,我說給你聽,我今天我只
是很難得,我有動他嗎,我沒有動他耶,我沒有動他,他也知道原由,他現在也準備要…,幹你娘機掰。」⑬9分24秒許,莊璨陽向員警抱怨統聯投訴管道無法解決。
⑭10分50秒許,可聽到林哲正講電話說:「好我待會回報給主任
,好我待會回報給主任」,鄺才華馬上接著說:「主任,他現在要被轟起來了,主任,你問主任看看,他到底要不要過來。
」,林哲正:「歹謝!」,鄺才華:「蛤!要不要過來?」,林哲正:「在打電話,我們公司這邊已經…。」⑮11分10秒許,林禦沅站在林哲正旁邊大聲喊:「要還是不要!
」,林哲正:「我們有聯絡到了,我們有聯絡到,可是我真的不是當事人…」,甲員警制止林禦沅。
⑯11分19秒許,林仕強站在林哲正前方說:「因為你們剛剛那個
回答方式,不能這樣處理,大家都有長輩,你的長輩願意被這樣對待嗎?」,林哲正:「我不知道,但我們要調監視器啊,我們公司規定監視器我們都已經調了,我們要過來處理了。」11分35秒許,林哲正向鄺才華彎腰鞠躬。
⑰11分38秒許,鄺才華說:「我要叫一個司機這麼困難,要等你
們的聯絡喔。」,說完馬上站起來逼近林哲正,甲員警急忙制止鄺才華。
⑱11分44秒許,林禦沅用手抓住林哲正,遭甲員警拍其手臂阻止
;11分47秒許,林禦沅大聲說:「叫你聯絡你聯絡啊!」甲員警抓住林禦沅手臂並大聲喝止。
⑲11分51秒許,林仕強用食指戳林哲正的胸口,員警將兩人分開。
⑳11分55秒許,鄺才華往桌上用力敲打,員警試圖要安撫現場;
12分5秒許,鄺才華說:「我沒在怕違法的啦,幹你娘機掰,林北是…。」㉑12分19秒許,乙員警向林哲正詢問要在現場處理或到派出所處
理,鄺才華要求叫司機到媽祖前跪著懺悔,並手持一支黑色長棍多次敲打桌子。
12分57秒許,林弘毅仍站在牆角處持續以手機朝警員等人方向拍攝。
㉒13分7秒許,林哲正向莊璨陽等人解釋處理方式;13分31秒許
,林仕強向林哲正說:「直接聯絡啦。」㉓13分40秒許,鄺才華對林哲正說:「我沒在騙你,林北當你是
朋友,你真的是,你有分寸一點,我沒騙你。到底什麼議員、立委,幹你娘機掰,你娘機掰,叫多久了都叫不來,操機掰。
」。
㉔13分59秒許,林哲正走出辦公室;14分4秒許,鄺才華大聲喊:「到底是叫得來叫不來阿。」,其餘影片與本案無關。
㈡檔案名稱:副站長遭控制行動自由-2
勘驗光碟時間:13分28秒許【畫面時間非現場實際時間】⒈①影片開始時,持攝影機的員警(下稱甲員警)走進宮廟廣場,
廣場內有另名員警(下稱乙員警)跟莊燦陽在對話,甲員警邊說話邊走到廣場旁辦公室內,林仕強站在辦公室外面,一名穿宮廟制服男子站在門旁邊。
②0分41秒許,員警進入辦公室內,林朝權、不明男子、林進發
、林弘毅皆穿著樂安宮制服在辦公內,林朝權、不明男子、林進發站在辦公桌旁,林進發站在副主委桌旁、林弘毅站在董事長桌旁、林哲正坐在沙發上正在講手機,鄺才華坐在林哲正畫面右邊沙發。
③0分49秒許,員警走進辦公室內,乙員警用手作勢要林進發等人離開,鄺才華立即向員警表示反對意思。
④1分17秒許,有東西掉落的聲音,莊燦陽站在乙員警旁邊。
⑤1分22秒許,林哲正停止講手機,站起來後又立即坐下;2分
0秒許,林哲正欲講解事情經過,遭鄺才華插話,乙員警連忙制止鄺才華。
⑥2分25秒許,甲員警向莊璨陽招手,莊璨陽走到甲員警旁,並向甲員警解釋事情經過,並向林哲正詢問公車車牌號碼。
⑦3分13秒許,林進發一起向員警講解老婦人情況。
⑧3分16秒許,林朝義站在辦公桌旁;
3分30秒許,林禦沅走到林朝義右邊;
3分38秒許,林朝權出現在畫面左邊。⑨3分36秒許,一名男子站在莊璨陽後面跟甲員警說話,員警向其解釋法律程序。
⑩4分9秒許,鄺才華向警察說明老婦人攔公車過程。
⑪4分41秒許,林哲正拿出手機講電話。
⑫5分5秒許,鄺才華右手朝林哲正比中指,並說:「幹你娘機
歪!他統聯的這樣的態度,你就不要來我這站,樂安宮我不希望你進來我這站,我自己買車來載我這裡的里民,看要去哪我就載去哪,林北花錢,要去哪我就載去哪,我不用給他們糟蹋,幹你娘機掰,萬一跌倒摔死呢。」⑬5分39秒許,鄺才華右手指向林哲正,並說:「幹,今天他好
壞,叫司機出來道歉,叫不出來,你娘臭機掰,我整個懶趴火,你不會整個懶趴火,我問你,今天如果是你母親,你不會整個懶趴火。」甲員警急忙安撫鄺才華。
⑭5分50秒許,林哲正停止講手機。
⑮6分14秒許,鄺才華手指向林哲正,說:「我說給你聽,我今
天我只是很難得,我有動他嗎,我沒有動他耶。」,林哲正向鄺才華點頭示意;鄺才華繼續對警察說話。
⑯6分46秒許,莊璨陽開始向員警抱怨統聯投訴管道無法解決,此時林朝權、林禦沅、林進發皆站在一旁。
⑰7分50秒許,林哲正正在講手機。
⑱8分6秒許,莊璨陽拿老婦人的資料給乙員警;
8分12秒許,甲員警將莊璨陽推到辦公室門前,並勸說莊燦陽。
⑲8分47秒許,甲員警、莊璨陽再回到辦公室內,進門處站著2
名男子,林朝義、林朝權、林進發站在辦公桌旁、林禦沅站在副主委桌後方、吳聖閔及一名男子站在董事長桌前方、林仕強站在乙員警旁、林弘毅站在董事長桌右方,正用手機往林哲正方向拍攝。
⑳8分50秒許,林哲正站起來正在跟乙員警說話;
8分56秒許,林哲正向鄺才華鞠躬。㉑8分59秒許,鄺才華對林哲正大聲說:「我要叫一個司機這麼
困難,要等你們的聯絡喔。」隨即以其右手拿起一根黑色長棍,左手指向林哲正;9分2秒許,林禦沅往前拉住林哲正的左手臂,並對林哲正做出恫嚇的動作,乙員警急忙過去制止林禦沅。
㉒9分8秒許,林禦沅以其右手用力推林哲正,並大聲說:「叫
你聯絡你聯絡阿!」林哲正往後退一步;9分10秒許,林仕強用左手食指戳林哲正的胸口,並語帶威脅的對林哲正說:「叫他出來、叫他出來!」㉓9分16秒許,鄺才華持長棍往桌上用力敲打;
9分26秒許,鄺才華說:「我沒在怕違法的啦,幹你娘機掰,林北是…,不可能走啦」;
9分35秒許,鄺才華動手拉林哲正的左袖,馬上被員警制止。㉔9分36秒許,林進發站在副主委桌前方,林仕強、莊璨陽、吳
聖閔、林朝義及一名不明男子依序站在林哲正前方,林弘毅站在畫面左方牆角持續以手機朝警員等人方向拍攝。
㉕9分41秒許,甲員警向林哲正詢問要在現場處理或到派出所處
理,鄺才華要求叫司機到媽祖前懺悔,並以黑色長棍多次敲打桌子。
㉖11分3秒許,鄺才華對林哲正說:「我沒在騙你,林北當你是
朋友,你真的是,你有分寸一點,我沒騙你。到底什麼議員、立委,幹你娘機掰,你娘機掰,叫多久了都叫不來,操機掰。
」。
㉗11分21秒許,林哲正與乙員警走出辦公室,鄺才華走到門口對
外喊:「到底是叫得來叫不來阿」,右手持一黑色長棍。林進發站在旁邊。
㉘11分33秒許,林哲正走出宮廟廣場,其餘影片與本案無關。
附件四:
光碟名稱:104年8月15日主任林元凱、副站長林哲正遭恐嚇
、妨害自由㈠檔案名稱:副站長與主任於樂安宮前
勘驗光碟時間:18分5秒許【畫面時間非現場實際時間】⒈①影片開始時,持攝影機的員警(下稱甲員警)下車走進宮廟廣
場(0分24秒許,畫面左右兩邊各有一根長棍靠在機車上),林元凱、林哲正跪在廣場中間,被林仕強、鄺才華、林朝義、林禦沅、莊璨陽、林朝權、吳聖閔等人(0分29秒許畫面由左至右)圍住,林弘毅站在左邊拿手機拍攝。
②0分29秒許,林元凱回頭看到員警,馬上站起來,鄺才華左手
拿一罐礦泉水、阻止林元凱說:「叫你跪著聽不懂喔,叫你跪著聽不懂喔。」,林禦沅走上前,用手拍林元凱說:「跪著,誰叫你起來的」,0分36秒許,林哲正站起來。
③0分37秒許,鄺才華對員警說:「安怎,不能好好處理。」並
推擠員警;0分40秒許,樂安宮人員簇擁而上抓住林元凱,員警試圖制止,場面混亂,甲員警呼叫行動快打;0分42秒許,吳聖閔手上持一根長棍;0分45秒許,林進發走在莊燦陽身邊;0分46秒許,林朝權右手持一根長棍;0分54秒許,林仕強正在推林元凱背部;0分55秒許,員警分開林禦沅及林元凱。
④0分56秒許,員警控制住現場,鄺才華質問員警:「現在是怎
麼,我們沒有動他。」;1分18秒許,林仕強走到鄺才華身後,員警要求大家不要再動手,鄺才華及林仕強向員警抱怨統聯處理不當,莊璨陽、林朝權、林禦沅、吳聖閔、林進發圍在一旁,林弘毅繼續站在後方拍攝。
⑤2分17秒許,鄺才華欲接近林元凱,被員警在中間阻擋。鄺才
華向林元凱說:「我跟你說,我沒有要為難你,…當事人,第二你就是叫負責人出來…,我只是請你叫當事人來…,應該不難吧,為什麼他不來,為什麼他不來,他來跟人家道個歉真的有那麼困難嗎,為什麼要你來,今天又不是你開車的,為什麼要你來,你跟我講,我不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我請當事人來,如果有傷害他的話有司法可以處理我,我並沒有要傷害他,我也請我們 阿桑 來了,他來這裡等你們,結果你們當事人不來跟他道歉,就這麼簡單。」⑥3分27秒許,林進發、莊璨陽、林進發向員警表示有請老婦人
到現場,鄺才華表示老婦人在辦公室內,並叫人去請老婦人出來,經員警制止;3分49秒許,林進發向員警表示該老婦人是老大的母親。
⑦4分5秒許,鄺才華再對林元凱、林哲正要求當事人來道歉,
員警在居中協調,莊璨陽、林朝權、林仕強在一旁助勢。5分36秒許,林仕強大聲說:「你母親願意這樣被對待嗎?我問你,你母親願意這樣被對待嗎?」⑧5分40秒許,鄺才華繼續對林元凱、林哲正解釋其2人非當事
人,若認為是公司的錯,就去媽祖婆前跪,而非動用私刑;5分59秒許,林弘毅改在廣場前方拍攝。
⑨6分0秒至7分2秒許止,鄺才華與林元凱、林哲正持續談判,要求司機出來道歉。
⑩7分7秒許,鄺才華手指向辦公室方向,對員警說:「那有弱
勢嗎,那有弱勢嗎,你有看到嗎,幾歲了!(大聲)」並繼續表示林元凱、林哲正兩人非當事人,未做錯事情,不需要這兩人出來道歉,並要求當事人出來到媽祖婆前面道歉。
⑪8分58秒許,警鳴響起;鄺才華要求林元凱、林哲正打電話給
主管,叫當事人出來道歉;9分35秒許,鄺才華拿手機給林哲正,要求他打電話,林哲正拒絕;10分16秒許,鄺才華又要求林元凱打電話給主管。
⑫10分30秒許,鄺才華對林元凱說:「你如果認為我們不夠大沒
關係,叫議員或立委什麼的,都找來,我跟你這家公司玩一下,看林北有那個能耐嗎!」⑬10分48秒許,林仕強大聲說:「你母親願意這樣被對待嗎?我
問你,你母親願意這樣被對待嗎?」⑭10分55秒許,員警要求讓林元凱、林哲正兩人離開;11分2秒
許,林進發要跟林元凱、林哲正兩人互留電話;11分9秒許,鄺才華手指向林元凱說:「你沒留的話,我跟你說,你們公車別想要開了,我沒騙你啦,試試看!不要道歉嗎,現在我說實在的,幹你娘機掰,你現在在這裡說說,就當作沒這回事。他現在說一說,不用協商嗎?」11分24秒許,林進發遞名片給林元凱,旁邊有人要求林元凱留下名片或電話。
⑮11分49秒許,鄺才華說:「我跟你講,你不相信,林北絕對扁
,林北如果沒…,看你要不要說,看林北有沒有那個能耐,我跟你說啦,你照會一下,群健我們的,你照會一下,看林北有這個實力沒有,林北如果沒把你們冰起來你試試看,你既然出來了我就跟你說,沒你的事情,去向上級反應,就沒有你的事了,要不然就叫當事人直接帶來,就這麼簡單處理,這個才叫處理事情,如果他媽空口說白話就不叫處理事情,社會事我都…,我不是白癡,看你們要怎麼聯絡,我明天如果沒等到你的電話,抱歉,再來就沒你的事了,你不要再出來,你的行為我很欣賞,但是不要再出來,你也不要再出來,都沒你的事了,我是對你們公司,你聽懂嗎,你們這樣不叫作負責任的表現,真的啦,好嗎。」⑯13分29秒許,林元凱、林哲正兩人離開現場,林弘毅仍站在廣
場旁拍攝;鄺才華請老婦人出來向員警說明經過,其餘影片與本案無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