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七三0八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第字一三九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七三0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