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 黃祖仁 即利鎂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余遠青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零玖佰肆拾元│AA三二五五二九│││││心分行│││一││├─┼─────────┼─────────┼───────────┼────────┼────────┼──┤│2│ 葉雲秀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陸仟 元│AA三二一六九四│││││潭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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