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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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年桃簡字第二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管制刀械,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不詳時、地,向年籍姓名不詳之人購買管制刀械藍波刀一把後,藏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住處持有,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藍波刀一把。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罪嫌。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又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除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為法條明定外,其餘則委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內容決定,此觀之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明。而此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刀械種類,因未於刑罰構成要件內容明文規定,學理上乃稱之為空白構成要件,以別於法條明定其要件之完整構成要件,而空白構成要件,只有規定罪名、法律效果與部分之構成犯罪事實,至其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此等構成要件必待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補充其空白部分之後,方能成為完整之構成要件。此等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法規或命令,雖不具法律之形式,且無刑法之實質內涵,但與空白刑法之結合,即成為空白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而足以影響可罰性之範圍,故此等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法規或命令,如有變更,而足以影響空白刑法之可罰性之範圍者,自亦屬法律有變更,而有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因此,所謂法律有變更之法律,除指憲法規定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外,尚包括補充白構成要件,充當禁止內容之行政法規或命令。空白刑法在立法之時,即已預見行政法規或命令可能影響可罰性之範圍。刑法既採從新從輕原則,法律有所變更自無從嚴解釋,而造成不利於被告之理。從而,空白構成要件有所變更,應認為即屬刑法第二條之法律變更。
三、經查,被告甲○○持有藍波刀一把之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扣案之藍波刀一把可資佐證,且該扣案之刀械,確屬藍波刀,此有桃園縣警察局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桃警保字第七八一九二號鑑定函可考,是被告未經許可持有藍波刀之事實,已無疑義。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內政部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台(九十)內警字第九○八一四八二號公告變更為:「公告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五種刀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原查禁藍波刀之八十一年八月十日(八一)台內警字第八一八二二八一號公告同時廢止,此有內政部公告在卷可稽,是藍波刀已非屬該條例之管制刀械,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審漏未斟酌及此,逕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未及斟酌上開空白構成要件之變更,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改判如主文。
四、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爰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為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佩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游紅桃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