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八0號
聲請人瑋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肆拾伍元、郵票叁拾肆元壹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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