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文正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第九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