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宗甫
       謝宇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曜 年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肆佰陸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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