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87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王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
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隆市○○區○○街○○○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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