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被   告  李佳真 (原名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
4年12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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