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00號
原   告  張豪哲
被   告  熊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訴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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