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小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簡鼎綸
相 對 人 詹慧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詹慧微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依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