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61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KHACLUU( 阮克劉 、越南籍)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NGUYENKHACLUU
(阮克劉、越南籍)之國外地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
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並檢附民國
一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民事起訴狀及所附證據影本、如附件所示
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相符之越南譯文予本院,逾期即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
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
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
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
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
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
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
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
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
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
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
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NGUYENKHACLUU(阮克劉、越南
籍)賠償損害事件,被告為越南人,且其是否尚在我國境內
未見原告據以陳明,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是為訴訟之
進行,爰命原告應提出被告之國外地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
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
件,並檢附與民國(下同)一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民事起訴
狀及所附證據影本、如附件所示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
相符之越南譯文,供本院送達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