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小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被   告  姜阿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西元二○一七年
)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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