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6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