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3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家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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