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296號
原 告 黎維任
被 告 李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296號
原 告 黎維任
被 告 李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