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昱如
陳昱婷
陳欣怡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簡碧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萬3,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