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昱如
       陳昱婷
       陳欣怡
      晨瑋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簡碧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萬3,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