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陳勇輯
被 告 羅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十四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