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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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捌佰零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