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贓物罪等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五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六號),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因販賣毒品,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六三四七號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法矯字第○九八○○二四一五五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