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七號
抗告人甲○○
丙○○上列抗告人等因乙○○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0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甲○○、丙○○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因而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就實體爭執,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池啟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