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1號原告 黃月妙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為何(如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費用等),及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醫藥費用收據、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費用收據等)。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 俾利 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